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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5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訴訟代理人  高鈺雯
被      告  劉慶忠律師即陳信達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釐清及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