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1518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陳瑋杰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被告劉慶忠律師
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陳信達之遺產範圍內,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肆萬貳仟伍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五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八日止,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
被告劉慶忠律師於管理被繼承人陳信達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訴外人皓思整合行銷有限公司(下稱皓思公司)於民國108年12月20日邀同訴外人陳信達、林美雯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皓思公司與原告約定借款期間自108年12月20日起至110年12月20日止;自借款日起,共分24期,按期平均難還本息;借款利息按原告3個月期指數型定儲利率(浮勳)加碼週年利率4.13%計算;並約定皓思公司對於原告所負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時,原告得將上開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皓思公司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其逾期在6個月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者,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嗣皓思公司並未依約清償本金,原告已將皓思公司對於原告所負上開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原告核算結果,皓思公司至今尚欠542,517元及自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53%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2月21日起至112年11月20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仍未清償;又因陳信達於112年4月19日死亡,被告為陳信達之遺產管理人
。為此,爰依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計算至陳信達死亡前1日之違約金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
被告抗辯:被告無法知悉陳信達生前之情形,請求本院斟酌全辯論意旨及調查證據之結果,依自由心證判斷等語。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三、
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款借據暨約定書、貸款總約定書、動撥申請書、三個月期定儲利率指數、帳務明細、戶籍謄本(現戶部分含非現住人口)、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4208、5062、5710號民事裁定等影本各1份為證,應堪信為真正。 四、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於債務不履行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民法第739條、第740條亦有明文。又按,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016號判決參照)。查,皓思公司並未依約清償上開借款債務之本金,依皓思公司與原告間之約定,原告得將皓思公司對於原告所負上開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而原告既已
將皓思公司對於原告所負上開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且經原告核算結果,皓思公司至今尚欠542,517元及自112年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53計算之利息,暨自112年2月21日起至112年11月20日止,
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其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仍未清償,揆之
前揭規定,皓思公司自應清償尚欠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而陳信達為皓思公司積欠原告前揭債務之連帶
保證人,依前揭規定及說明,自應就皓思公司積欠之前開借款債務,與皓思公司負連帶
清償之責任。準此,原告依連帶保證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於管理被繼承人陳信達之遺產範圍內,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
洵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經審酌與本院前揭判斷不生影響,均毋庸再予審酌,
附此敘明。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