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580號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113年12月30日修正發布、114年1月1日發生效力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5,065元,尚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玉萱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