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582號
原 告 智鉉企業有限公司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R0
被 告 尚冠興貿易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複代 理 人 邱文男律師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原告請於庭期前10日具狀陳報就
被告聲請將
系爭零件送鑑定(含
鑑定人之指定、鑑定事項)之意見(即對被告114年1月9日民事答辯㈠
暨調查證據
聲請狀中「五、聲請調查證據」之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