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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5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82號
原      告  智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信華  
                      居臺南市○○區○○路000號(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R0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被      告  尚冠興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尤誌偉  
訴訟代理人  張琳婕律師
複代 理 人  邱文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11月13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於庭期前10日具狀陳報就被告聲請系爭零件送鑑定(含鑑定人之指定、鑑定事項)之意見(即對被告114年1月9日民事答辯㈠調查證據聲請狀中「五、聲請調查證據」之意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