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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6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627號
上  訴  人  育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建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被告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5,28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沈佩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