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627號
上 訴 人 育暘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4年11月21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45,286元,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31,2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