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652號
上 訴 人
黃轉成兼黃義烈之繼承人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0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74,595元(計算式:75.01㎡+43.34㎡=
118.35㎡,5,700元×118.35㎡=674,595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