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678號
即 原 告 向日葵農場股份有限公司
即向日葵節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000○0號十一樓 法定
代理人 蘇淑燕 住同上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陽光花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吳怡萱
相 對 人
即 被 告 陽光三號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陶百群
共 同
上列當事們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
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4日停止訴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查
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
抗告人繳納,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