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6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咏隆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洪何美蓮等5 人間因請求履行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 年1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3 萬4210元,未據繳納上訴費用3 萬980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逾期不補正,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並
按被上訴人數提出
繕本到院,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