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699號
原 告 臺銀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以上原告與
被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臺南辦事處即薛雅青之
遺產管理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50,229元,及自民國91年7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2.55%計算之利息,則
上開請求金額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7月9日前之利息為1,486,263元(如附表所示,元以下4捨5入)後,總額為2,036,562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36,562元,應繳
裁判費21,19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69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0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