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726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俊弘即黃寶珠之
限定繼承人、王佳芬即黃寶珠之限定
繼承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7,563元【計算式:本金286,214元+自民國105年4月2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25日止,
按週年利率10.05%計算之利息239,730元+自105年4月26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113年8月25日止,按
上開利率20%計算之
違約金47,946元+已核算之未受償利息414,817元及違約金108,856元=1,097,563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1,8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3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