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744號
原 告 顏守仁
被 告 李陳聲美
被 告 李麗玲
李玉嬿
李明雄
李漢堂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李淑芬
被 告 顏利年
顏久智
陳彥瑜即陳茂雄、陳王金花之繼承人
陳茂生兼陳王金花之繼承人
劉陳美貞即陳王金花之繼承人
陳美鳳即陳王金花之繼承人
訴訟受告知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
暨附圖壹、附圖貳中關於「李玉燕」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李玉嬿」。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漏繕及誤繕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