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台灣牛角叔叔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盧永國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16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