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818號
原 告 見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同均動能股份有限公司
吳昌坪律師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9月9日下午15時30分,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
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於民國115年6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7月10日
宣判,
惟因
被告提出被證43表格所示之故障原因及被證45表格所示之維修日期及次數,尚待查明,故有
再開辯論之必要,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