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824號
連昱程
被 告 葉陳椿
訴訟代理人 裘佩恩律師
戴龍律師
唐世韜律師
吳祈緯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
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事實及理由欄關於「778,000元」之記載,應更正為「778,800元」。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
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