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888號
原 告 周士凱
周怡珍
李文誠
李文傑
被 告 大樋有限公司
被 告 林鼎翔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之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故有不合程式之情形,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8 月26 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因未獲會晤原告本人,
已於同年8 月29日將文書交與有辨別事理能力之同居人簽收,此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查原告
迄至113年10月9日止,仍未繳款,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
可參(見補字卷第6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又其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
而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