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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95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投資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58號
原      告  詹孟頴
訴訟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
被      告  鴻碁自動控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鬆
訴訟代理人  郭子誠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