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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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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9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70號
上  訴  人  張天鳴  


上 訴人  鍾昆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97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上訴人並未提出上訴聲明,且本件訴訟標的無從切分,則上訴人既為聲明上訴,視為對於原審判決全部聲明不服,並以此為其上訴利益。查上訴人主張承租被上訴人及訴外人劉沛霖共有附表所示土地,租賃期間為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至116年6月30日止,租金為每月新臺幣(下同)49,280元,並依租賃契約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先位聲明請求被上訴人應與上訴人續約,備位聲明請求確認兩造間之租賃關係存在,故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合計為1,774,080元【計算式:49,280×12×3=1,774,080】,而附表所示土地價額經核為78,813,941元,已超過其租金總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前段規定,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是上訴人之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1,774,08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4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曾怡嘉

附表:
編號
    土地地號
應有部分
面積
(平方公尺)
113年土地公告現值
(每平方公尺)
價額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77.84
21,178元
3,766,296元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6,294.33
10,200元
64,202,166元
3
臺南市○○區○○段0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79.12
21,178元
3,793,403元
4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全部
180.36
39,100元
7,052,076元
總計

78,813,94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