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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19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交付公司印鑑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976號
原      告  將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益齊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陳欣怡律師
            蔡㚡奇律師
被      告  蔡叔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公司印鑑章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5日以113年度補字第957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7日送達原告,然其逾期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清單、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