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980號
原 告 潘小鈴
被 告 勝天然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主 文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
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以113年度補字第877號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48,124元,該裁定於113年9月12日寄存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
迄未繳納裁判費
等情,有本院113年度補字第877號裁定、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
可稽(補字卷第43至44、45、49至53頁,訴字卷第13頁),是依
首揭規定,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