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982號
聲 請 人 鴻儀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按聲請許可承當訴訟,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定有明文。查
聲請人主張其向
本件訴訟
被告賴泓安買受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之
應有部分,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規定聲請承擔訴訟等語,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5款規定,應徵裁判費1,000元,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聲請
駁回,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