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1999號
原 告 潘信瑋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喬斯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則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繳
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0,3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