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01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許庭豪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090,938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違約金。則加計起訴前1日即113年9月19日前之利息及違約金總額為30,416元(詳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與
上開本金合計1,121,354元,是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121,354元,應繳
裁判費12,1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1,68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