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01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鈺婷即丞平崴特殊清潔企業社
即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
補正而未
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
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4年4月24日合法寄存送達上訴人,
惟上訴人
迄今仍未
補繳
等情,有本院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稽,是上訴人之上訴並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