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0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湶水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柯謝菊子
上列
當事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5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9,235元(計算式:占有面積14.98平方公尺×20,400元/㎡+3,643元=309,235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3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