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1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祭祀公業法人台南市林文敏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
被告胡萬教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13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14,53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240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