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156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將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即 被 告 蔡叔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車輛等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0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9,1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如對本裁定關
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