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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2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90號
原      告  城邦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華琪  
訴訟代理人  蔣馨瑜  
            陳琪玫  
被      告  王志立  
            林淑卿  

            陳湘鳳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嚴奇均律師
            柯漢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因尚有須調查之處,自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