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305號
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和美實業有限公司、鄭佳和、鄭靜吟、鄭游美鈴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和美實業有限公司、鄭佳和、鄭靜吟、鄭游美鈴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248元【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4,515,091元(計算式:4,439,806元+起訴前利息69,662元、
違約金5,6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74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5,248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