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30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雅媚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佳禾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間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30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聲明上訴並未表明上訴理由,
爰命上訴人於
前揭同一
期間內併同補正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