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318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陳芳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9,888元(含本金928,087元及起訴前利息11,801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24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9,74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