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32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聲請本院對
被告郭蓬霖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萬4,774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26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7,7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納,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附表】(金額:新臺幣,元以下4捨5入)
| | | |
| | | |
| | 自民國113年10月15日起至起訴前1日即民國113年11月27日(此有本院收狀日期戳章 可憑,見113年度司促字第23296號卷第5頁),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68計算之利息。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