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335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羅佑有限公司、盧信成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則
駁回起訴:
一、被告盧信成(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113年12月間死亡,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盧信成除戶謄本(記事勿省略)、全戶
戶籍謄本手抄本、盧信成全體
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繼承系統表,具狀更正
訴之聲明暨聲明
承受訴訟。
二、被告盧信成兼被告羅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因被告盧信成死亡,被告羅佑有限公司應另由合法、有
當事人能力之之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被告羅佑有限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資料、公司章程,具狀聲明被告羅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應說明承受訴訟人之公司法
法律依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