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4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張黃芹菜
原 告 全家福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241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
上訴聲明,並依上訴
理 由
一、
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第77條之16第1項、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二、
經查,上訴人具狀對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所為113年度訴字第2413號判決提起上訴,並未載明對於該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上訴程式已有欠缺,應予補正,揆諸首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
(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按上訴人補正後之上訴聲明不服之程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茲因上訴人未記載上訴聲明,如上訴人係就第一審敗訴部分全部提起上訴,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5,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4,785元(若僅一部上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自行計算後,補繳第二審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此外,上訴人所提民事上訴狀中未具體載明上訴理由,應一併補正,俾利訴訟之進行,附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