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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9號
原      告
反訴被告  張聖傑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蘇國欽律師
            王嘉豪律師
被      告
反訴原告  王得臣即隔壁宵夜
            林昊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查名邦律師
複代理人    陳韋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8月12日上午11時20分在本院第17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反訴被告就反訴原告主張反訴被告違反隔壁宵夜加盟契約書第7條約定於113年9月將隔壁宵夜之商標提供訴外人林嘉福使用,是否爭執?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張鈞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