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60號
原 告 軒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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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7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第一審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32,800元,及自民國113年2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上訴人
上訴聲明「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而上訴人起訴時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2,800元,故應徵收第二審
裁判費8,760元,
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侯明正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