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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2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69號
原      告  李祐陞  
訴訟代理人  郭俐瑩律師
複代理人    楊淳涵律師
被      告  翁浚庭  

訴訟代理人  翁語彤  
被      告  王國霽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嚴奇均律師
            柯漢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20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8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原告應於民國114年2月27日前,具狀陳報原告受讓訴外人晉陞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對被告法律關係,並將繕本逕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