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295號
原 告 名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 告 王治鵬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留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50,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8,1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65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