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郭奇鑫
葉惠玲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郭雨彤、郭素綿、郭春來間請求返還
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惟未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891,45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3,1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53,145元,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