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3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52號
原      告  林家和 
訴訟代理人  申律師
被      告  林文騰 
            甲○○(原告起訴未載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然查,原告逾期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可稽,是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