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52號
原 告 林家和
被 告 林文騰
甲○○(原告起訴未載明)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1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2月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然查,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附卷
可稽,是其訴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金芳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