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56號
原 告 陳佩香
被 告 阮玉梅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4日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3,177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件在卷
可稽,
惟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裁判費,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