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384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勝新冷凍空調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9月26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1,398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26,44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