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26號
原 告 陳怡婷
被 告 黃宜澧
林宜品
幸福家事業有限公司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補繳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2,277元,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擴張請求部分之訴訟。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次按
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訴之變更或
追加,其變更或
追加後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應就其超過部分補徵
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第
77條之15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於民國114年4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因原告於113年11月22日
擴張聲明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952元(
嗣減縮為1,025,452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25,452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1,197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8,920元,尚應補繳2,277元,
爰再開辯論,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擴張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