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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4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2號
原      告  陳俊傑 
            陳俊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富郎律師
            李佳盈律師
被      告  黃周春英

訴訟代理人  黃俊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關於「七、原告其餘假執行聲請駁回」之記載應更正為「七、原告其餘之訴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