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黃周春英
陳俊名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6月26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8月5日裁定限令
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875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8月13日送達
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參(見本院卷第161頁)。然
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費答詢表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67至173頁),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