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8號
林國忠
林惠珠
前
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22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事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77,859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2,720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