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499號
上 訴 人 統奕包裝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胡慧美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50,4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45,4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