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3號
原 告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洪敏智
被 告 馬振豐
戴韻靜
蘇郁婷
主 文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4040號),經
被告異議視為起訴,而原告繳納裁判費不足額部分,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6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應於113年2月20日前補繳裁判費新臺幣3,250元,有本院
言詞辯論筆錄在卷
可憑。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此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狀資料查詢清單、收文資料查詢清單、
上訴抗告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第111至119頁),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
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