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5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立鴻
趙欣儀
趙吳草月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3月25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9萬4,08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2,6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
抗告法院之裁判;其餘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