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7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92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雯 
訴訟代理人  陳緯雄 
            林佳毅 
被      告  張祥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  由
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
,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於民國113年6月11日辯論終結,因發現被告通緝中,前未公示送達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