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訴字第 9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915號
原      告  鄭雅鴻
            鄭揚橙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文嘉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廷宇律師
被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易廷

訴訟代理人  謝馷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以闡明爭點所涉法律爭議(原告所繼承契約關係衍生權利是否為公同共有應如何行使),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依本案具體事實研究相關法律見解後具狀陳報,並斟酌有無變更聲明或為其他當訴訟行為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