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訴字第915號
原 告 鄭雅鴻
鄭揚橙
上二人共同
複 代理人 張廷宇律師
被 告 巨信地產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
一、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有必要再開言詞辯論以闡明爭點所涉
法律爭議(原告所
繼承契約關係衍生權利是否為
公同共有暨應如何行使),
爰指定於民國114年8月2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27法庭再行言詞辯論。另請原告依
本案具體事實研究相關法律見解後具狀陳報,並斟酌有無變更聲明或為其他
適當訴訟行為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1 日